2015-03-03 16:28:57
建議站在國家法律、制度層面進行具有前瞻性的頂層設計,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情的相關法律和配套制度體系,保障各項交通治理措施的推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每經編輯|黃濤
建議:加強城市交通綜合治理配套法制和智能交通系統建設
綜合建議如下:
1.基于中國特殊國情下的汽車社會宏觀背景,站在具有前瞻性的國家發展高度,對城市交通綜合治理進行法律、制度層面的頂層設計,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和配套制度體系,保障各項交通治理政策措施的推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快速健全完善,進行城市交通綜合治理的法制規范。比如,地方政府出臺汽車限購限行等相關政策必須符合法律設定的科學的技術參數標準,并嚴格設定政府推出限購、限行措施的具體條件、可采取的政策措施也要更系統,避免一刀切導致的有失社會公平問題。
建立真正的公眾參與機制,監督政府依法行使相關權力。除了所依據的空氣質量數據、機動車污染的危害程度等技術指標信息要公開,還應定期公開限購、限行政策實施后的效果評估數據等,以便公眾監督相關措施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2.通過完善城市規劃和道路交通相關法制配套法制規范,指導城市建設和道路交通硬件設施建設,科學分配城市資源。
加強城市交通規劃立法,建立科學合理的路網結構,以路網建設規劃為“本底”規劃,一切其他規劃以其為基礎。道路交通規劃是主規劃,房地產規劃是次規劃,房地產建設規劃以必須以道路交通規劃為“本底”, 即住房是逐步地填在已經規劃好的路網結構中。首先,在城市的新建和改擴建中,城市路網的規劃建設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制體系的規范約束,必須是有前瞻性、科學的,可提供可持續的城市發展需要的路網。如果已有符合基礎規劃的“路”,就得依路而建房,無“路”,必須按“本底”規劃的要求補上“路”,然后依“路”建房。
改善大城市的空間結構,發展多中心的網絡城市,提高城市的自然和環境承載能力。同時,要加強對城市周圍衛星城鎮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改善其工作和生活居住環境,并創造較多的就業崗位,以疏散城市中心區的人口和工商業活動,緩解過度擁擠的狀況。
3、建議加強城市交通綜合治理的決策協同和保障機制。
從整個國家層面制定有關城市交通的法律法規,指導地方立法和執法,通過立法對停車場、道路停車等重新進行定義。建議出臺和修改配套的城市交通規劃管理條例,調整不合時宜的技術標準。
建議加強綜合協調和治理城市交通的決策協同和保障機制,規范停車行業管理和準入制度并且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同時賦予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在相關問題上的法定強制執行權。
建立立體交通設施,逐步形成地下、地面、空中三維一體的路網新格局。在區域建設中尤其要做好“最后一公里”的交通疏導解決方案,做好各種停車場和停車設施的合理布局。
4.創新交通管理組織模式,成立組織多部門協同運作的交通綜合管理辦公室,建立多部門聯手整治交通秩序的長效機制。
對于道路交通,國際上通常采用的管理方式是“縱向管理”,即所有涉及交通運輸產業的法律、法規都由一個部門來執行,而我國采用“橫向管理”,即依據某一條法律,某一個執法部門可以管理所有行業。由于管理部門繁多,各部門的權責劃分很難明確,各項資源的調配也存在沖突,難以形成統一的統籌管理。因此,建議改革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橫向管理”模式,嘗試進行統籌管理。
解決交通擁堵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參與,建議成立由公安局、行政執法局、規劃局、交通局、市政園林局、運管處、財政局、交警支隊等多個部門組成的交通綜合管理辦公室,建立多部門聯手整治交通秩序的長效機制。
5. 加大對智能化交通的研發投入和廣泛應用,加快各地智能交通管理系統的建設,充分利用智能交通系統,實現道路資源的高效利用。
智能交通是一個大課題,隨著以信息技術、移動應用、衛星定位和導航技術、車聯網技術等的快速發展,智能交通新技術也日新月異。歐美有關發達國家的研究表明,采用以信息技術和智能交通技術為基礎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可使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提高一倍以上,對解決城市擁堵具有十分重要的實用意義。
通過智能交通系統的建設,包括但不限于智能交通信號控制系統,交通流信息采集處理/分析、發布系統,公交智能調度系統,停車誘導系統,出租車智能指揮調度系統,綜合信息平臺等,從實現擁堵路況實時提示等簡單服務開始,進行城市交通資源的合理調配,有效緩解交通壓力。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和綜合治理,逐步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堵車”與汽車社會和諧發展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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