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2016-05-16 16:47:19
銀監會近日印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只能代銷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銀監會近日印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只能代銷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禁止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其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近年來,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快速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誤導銷售、未經授權代理銷售、私自銷售產品以及與合作機構風險責任不清等問題。《通知》規定,除政府債券和實物貴金屬之外,商業銀行只能代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
《通知》同時規定,商業銀行應由總行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原則上應由總行與合作機構總部簽訂代銷協議,并由總行對代銷產品進行審批。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銷售過程中明示產品的代銷屬性,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不得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產品,并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錄音錄像。商業銀行應依法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督促合作機構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產品信息,并會同合作機構建立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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