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3-03 17:01:51
今日,據臺灣地區《聯合報》報道稱,臺灣地區有關部門以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申請來臺設立公司時,以新加坡商身分“隱瞞”其陸資身分為由,裁定新臺幣12萬元(約人民幣2.4萬元)的罰款,并要求其撤資。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蔣佩芳 發自上海
每經記者 蔣佩芳 發自上海
今日,據臺灣地區《聯合報》報道稱,臺灣地區有關部門以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申請來臺設立公司時,以新加坡商身分“隱瞞”其陸資身分為由,裁定新臺幣12萬元(約人民幣2.4萬元)的罰款,并要求其撤資。
臺灣地區主管部門執秘張銘斌昨表示,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需于8月24日前撤資,否則將依兩岸條例二度開罰,或直接撤銷分公司登記。撤資方式可為轉讓或結束臺灣分公司營業。未來阿里巴巴可用陸資身分重新申請來臺,但將另案處理。
對于臺灣地區主管部門的處理,阿里巴巴集團今天下午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應稱,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阿里巴巴”) 是于開曼群島注冊的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阿里巴巴在2008年按照當時主管機關的相關法規,走正常流程以外商身份在臺灣成立分公司,開展阿里巴巴B2B國際站面對供貨商的業務,一切遵照合法程序進行,并不存在任何偷步或隱瞞。對于主管機關的相關處理及要求,阿里巴巴將向其提出訴愿和積極溝通。
根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凡是被大陸持有超過30%股權或出資總額的第三地公司,臺灣地區當局亦將視為“陸資”,并比照“陸資”投資有關辦法進行管理。
除力求在臺業務能持續,阿里巴巴還表示“主管機構對集團架構重新定位有不同理解,認為母公司屬于符合陸資定義的公司”等存在認知差異,并將就此進行溝通。“我們會積極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與配合,了解法規上對我們的最新要求。若有需要,公司會按規定程序補充資料或進行申請”。
不過,臺灣投審會發言人朱萍則在接受當地媒體采訪時則指出,從去年阿里巴巴在美上市的公開資料來看,可確認阿里巴巴集團執行主席馬云與合伙人對臺灣分公司有實質控制力,因此阿里巴巴臺灣分公司屬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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