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08 20:33:27
◎山東證監局在監管中發現,對子公司一項交易的擔保事項,恒通股份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未按規定在臨時公告及定期報告中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披露關于該筆擔保已涉及訴訟的公告。
每經記者|彭斐 每經編輯|張海妮
原實控人主導的違規擔保,讓恒通股份(SH603223,股價9.98元,市值71.28億元)惹上了麻煩。
12月8日晚間,恒通股份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97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公告顯示,2017年1月,恒通股份原子公司龍口市恒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口恒通)與北奔重型汽車集團(以下簡稱北奔汽車)有限公司簽定《北奔重汽產品經銷協議》,協議落款丙方(保證人)簽字處加蓋恒通股份公章。法院判決認定恒通股份依據上述協議對3899萬元購車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山東證監局在監管中發現,上述擔保事項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未按規定在臨時公告及定期報告中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披露關于該筆擔保已涉及訴訟的公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這次給恒通股份惹上麻煩的交易,最初發生在2012年。
經查明,2012年,公司原子公司龍口恒通與北奔汽車簽訂汽車買賣合同,龍口恒通向北奔汽車采購100輛汽車,金額為3899萬元,隨后龍口恒通將100輛車轉讓給宏昌達公司,由宏昌達公司直接向北奔汽車支付貨款。2017年,北奔汽車分別與龍口恒通、公司前實控人劉振東簽訂經銷協議,該經銷協議上加蓋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對前述購車款提供擔保。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上述擔保協議簽署后,恒通股份于2018年6月轉讓龍口恒通100%股權。不過,公司未就上述對外擔保事項履行董事會決議程序及蓋章審批程序,也未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后由于宏昌達公司無法支付該筆購車款,北奔汽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公司列為被告,要求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公司已于2023年2月13日披露關于該筆擔保已涉及訴訟的公告。
公告顯示,恒通股份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劉振東已向公司出具承諾函,自愿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上交所9月15日對恒通原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劉振東予以監管警示。
山東證監局在警示函中認為,劉振東作為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任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17日),未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對公司違規擔保且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負有主要責任。
據此,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恒通股份、劉振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山東證監局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切實保障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gic1914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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