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7-01 22:22:56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提高處置效率,《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支持各類債券市場參與主體通過合格交易平臺參與違約債券轉讓活動,促進市場有效出清。同時,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以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并同時做好對相關債券違約處置的信息披露。
每經記者|李玉雯 每經編輯|張海妮
債市“補短板”提速!據央行網站7月1日披露,近日,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違約處置的基本原則,以及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同時《通知》強調,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資者保護制度和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高處置效率。此外,要加強監管協調,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
《通知》提到,支持債券持有人充分利用集體行動機制維護合法權益,并且要充分發揮受托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
具體而言,鼓勵熟悉債券市場業務、具備良好風險處置經驗或法律專業能力的機構擔任受托管理人,同時,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中明確受托管理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及違反受托管理協議的責任等事項。
另外,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表決事項、召集、召開、決議生效條件與決策程序、決議效力范圍等事項。鼓勵按照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案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建立分層次表決機制,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
平安證券分析師張君瑞等人在研報中指出,上述兩個制度是集體行動的必要安排。債券投資人較為分散,采取一致行動的成本較高,對債務人監督的成本高,因此有必要通過持有人會議協調自身訴求并實現集體對外表達,也有必要選出統一的代理人來代表投資人行駛權利,并代理訴訟等。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提高處置效率,《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支持各類債券市場參與主體通過合格交易平臺參與違約債券轉讓活動,促進市場有效出清。同時,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以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并同時做好對相關債券違約處置的信息披露。
此外,《通知》還提到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充分發揮衍生品的信用風險管理功能,鼓勵市場機構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動信用衍生品流動性提升,促進信用風險合理定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通知》也明確了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主要涉及四個主體:(1)債券發行人。強化契約精神,積極履行清償責任的義務,不得惡意逃廢債或蓄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債券持有人。堅持投資者權益保護與投資者風險意識提高并重;(3)中介機構。明確建立中介機構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風險揭示能力,強化擔保、增信機構的履職責任;(4)監管機構。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推進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懲戒力度。
其中,中介機構在勤勉盡責基礎上,要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評價和管理能力,同時建立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等參與債券違約處置的機構要做好利益沖突防范工作,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中介機構要及時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中介機構還要履行回避義務。
此外,要強化擔保和增信機構履職責任。支持專業的擔保和債券信用增進機構為發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擔保和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約定,及時落實增信措施,履行代償、流動性支持等擔保或增信責任。提供債券信用擔保或增信的機構要加強自身約束,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擔而不保”等行為。
監管方面,需要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推進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同時,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及懲戒機制,對蓄意損害債券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市場融資。對惡意逃廢債的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和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逃廢債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近年來我國債券違約事件有所增多,債券違約進入常態化階段。據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NIFD)季報,2018年企業債券違約大幅增長,全年共有125只企業債發生違約,涉及規模1209.6億元。而2015年~2017年企業債券違約規模總和僅有846億元。2019年企業債券違約規模進一步上升,全年共179只債券出現違約,涉及違約規模達1444.1億元。
為了加快完善規則統一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相關政策依次落地。此次《通知》是去年底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靴子落地,而在去年底交易商協會也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配套政策,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違約及風險處置指南》、《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受托管理人業務指引(試行)》及其配套文件、《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修訂稿)》。
東方金誠研究發展部高收益債分析師梅佳表示,此次《通知》的主要亮點在于破除信用債違約處置“難”的癥結,提高違約債券的處置效率。作為新證券法的落地政策,《通知》聚焦于建立健全統一的債券違約制度框架,從完善違約處置機制、加強投資人保護的角度出發,從根源上打破市場上現存的惡性循環,為提高違約處置效率奠定基礎,進而提升違約債券的回收比率,降低預期損失,修復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因此,《通知》有助于在經濟下行的背景下,提高信用債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
“截至2020年6月末,債券市場新增違約主體11家,較去年同期減少9家,違約風險在寬松的政策環境和創新的化債手段下得到緩和。不過,相比央企和國企,民企信用債利差始終處于高位,疊加下半年債券到期相對集中,《通知》的出臺,可為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緩釋帶來積極信號。”梅佳進一步指出。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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