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4-12 16:51:27
財政部發布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本公告所稱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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