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2-02-24 18:05:18
每經記者 鄭佩珊 發自上海
2月23日,深圳唯冠訴蘋果商標侵權案在上海浦東法院開審一天后就已經做出裁定,上海浦東法院中止審理該案,同時駁回了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責令被告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禁售iPad產品的申請。
今日(2月24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深圳唯冠不滿浦東法院的裁定,已經提出復議。
“我們今天下午正式向上海浦東法院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昨天做出的裁定,支持我們提出讓蘋果貿易上海公司在訴訟期間停止銷售的臨時措施,即媒體稱‘禁售令’。”深圳唯冠律師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湘暉向記者指出。
記者在該案審判前從上海相關司法部門獲悉,“如果蘋果申請了中止審理,上海浦東法院只有執行。”23日開庭當日蘋果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賑災審理中為由申請中止審理。
深圳唯冠對于蘋果的起訴狀中,深圳唯冠對于蘋果貿易公司提出的6項訴訟請求之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帶有原告注冊商標的平板電腦產品。對于深圳唯冠提出的禁售令申請,上海浦東法院認為,在美國蘋果公司使用“iPad”標識是否構成侵權尚難定論的情況下,認定被申請人銷售“iPad”平板電腦構成侵權尚缺乏依據,故法院認為,申請人要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銷售“iPad”平板電腦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針對臨時禁令的申請,上海浦東法院認為,申請人深圳唯冠的申請獲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而本案中,被申請人蘋果銷售的“iPad”平板電腦來源于美國蘋果公司,美國蘋果公司等與申請人之間就涉案商標因轉讓合同引起的權屬糾紛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在該院作出終審判決前,涉案商標權歸誰所有尚處于不確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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