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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龍盛發布“偽利好”公告多處失實

          2011-03-24 01:39:50

          該技術突破的有效性鑒定也有待考證,“試產樣品的各項主要技術指標與進口同類產品質量相當”——這一檢測結論僅是浙江龍盛項目小組自己得出的結論。

          每經記者  許金民

           

              經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再度深入調查后發現,浙江龍盛信披暴露出更大的問題,研發全球最貴橡膠的公告中多個要素失實,不僅搞錯了協議合作方,而且該技術也并非美國和德國獨有,國內燕山石化早在7個月前已建成生產裝置;更重要的是,該技術突破的有效性鑒定也有待考證,“試產樣品的各項主要技術指標與進口同類產品質量相當”——這一檢測結論僅是浙江龍盛項目小組自己得出的結論。  

            2011年3月初,《每日經濟新聞》連續刊出了《浙江龍盛信披滯后涉嫌違規  最貴橡膠試驗進度成謎》、《浙江龍盛利好公告不實  浙大教授否認參與》等報道。

           

              3月11日,浙江龍盛(600352,收盤價11.72元)發布公告,承認《共同開發和投資協議》是由陳蘇而不是陳甘棠所簽,并向投資者致歉,但對信披滯后問題采取回避態度,只字不提。

              經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再度深入調查后發現,浙江龍盛最貴橡膠公告的核心內容失實。但就是這樣一份漏洞百出的“偽利好”,卻導致股價連續兩個漲停,隨后又暴跌的走勢。

          國內已有生產裝置

           

              浙江龍盛在2010年11月30日的公告中稱:“溴化丁基橡膠是目前為止制造無內胎輪胎和醫藥用制品不可替代的原材料,目前該項技術已申報兩項發明專利,國際上只有美國、德國有此生產技術和裝置。”此前的11月26日,公司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后,當地媒體也以“國外壟斷了66年世界最貴橡膠技術最終被浙江人攻破”為標題對事件進行了大篇幅報道。

              實際上,這是失實的。中國石化燕山分公司早在2007年就發布了擬建設一套年產3萬噸溴化丁基橡膠生產裝置的消息,至2010年4月建成投產。此后,包括北京市國資委在內的官方網站2010年5月11日援引報道稱:“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化公司3萬噸/年溴化丁基橡膠裝置是國內唯一一套溴化丁基裝置,裝置建設采用中國石化自主開發技術,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填補了國內相關領域空白。”

              2011年1月31日,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刊登《2010年合成橡膠行業運行再創佳績》文章,對中國石化燕山分公司的裝置給予了高度評價,“2010年4月,中國石化燕山分公司3萬噸溴化丁基橡膠生產裝置、茂名魯華化工1.5萬噸異戊橡膠生產裝置相繼建成投產,填補了國內溴化丁基橡膠和異戊橡膠生產的空白”。相反,文章中并未提到浙江龍盛。

              中國石化燕山分公司溴化丁基橡膠生產裝置建成的時間比浙江龍盛發布公告的時間早了半年多,難道浙江龍盛并不知道,以至于說出“國際上只有美國、德國有此(溴化丁基橡膠)生產技術和裝置”的話?對此,浙江龍盛證券代表陳國江起初質疑中國石化燕山分公司的技術,而當《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你可要對你所說的話負責。”陳國江隨即沉默。

          鑒定結論竟是自說自話

           

              另外,浙江龍盛在中試公告中說,控股子公司龍山化工、浙江齊成、陳甘棠成立的溴化丁基橡膠中試小組試驗的工業化溴化丁基橡膠生產技術取得突破,經北京橡膠工業研究所設計院物化檢測實驗室檢測,試產的樣品各項主要技術指標與進口同類產品質量相當。

              試驗樣品經過第三方檢測,看上去的確很公正、權威。不過,當《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北京橡膠工業研究所設計院物化檢測實驗室后,工作人員王靜(音)給出的答案卻與公告內容有所不同,對方否認曾作出過鑒定結論。

              NBD:浙江龍盛送過溴化丁基橡膠樣品給你們檢測嗎?

              王靜:對。

              NBD:樣品是他們自己送過來的嗎?

              王靜:對呀!

              NBD:樣品的真實性如何保證?

              王靜:這個……送樣做實驗,他是委托方嘛,對于是什么樣的樣品,我們只對(檢測)數據負責。

              NBD:當時是只做數據,還是兼做評價,還是兩項都做了?

              王靜:他在我們這里只是做了一些原材料的試驗,數據拿過去后,可能他們也有一個研發的小組。

              NBD:他們自己評價?

              王靜:對。

              NBD:“各項主要技術指標與進口同類產品質量相當”的評價是他們自己得出來的,而不是你們?

              王靜:對。

              NBD:也就是說你們只給他們做了數據,而沒有做評價服務,你們可以做評價,但他們沒有委托你們做?

              王靜:對,是的。

              試產樣品“各項主要技術指標與進口同類產品質量相當”的評價竟然不是來自北京橡膠工業研究所設計院物化檢測實驗室,那應該出自何方?《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事詢問浙江龍盛證券代表陳國江,陳國江終于給出答案:“這個是他們項目組自己判斷的。”姑且不論樣品的真實性,中試小組自己評價自己的產品,就很讓人詫異。

          公告多處失實

           

              如果是一項在國際上都算最尖端的重大技術突破,該如何鑒定?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了國內橡膠領域的知名專家。

              主攻特種橡膠的四川大學高分子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黃光速對記者表示:“重大的項目取得技術突破,應該組織行業內專家進行鑒定,而且還要分省級還是國家級。既然樣品送給權威機構檢測,評價就應該由檢測機構來下,自己作評價是不行的。”

              至此,浙江龍盛2010年11月30日發布的這份公告已在協議簽署者、鑒定結果以及技術突破意義上失實,簽署《共同開發和投資協議》的是陳蘇而不是陳甘棠;樣品評價“各項主要技術指標與進口同類產品質量相當”是自己判斷的,國內已有生產技術及裝置,浙江龍盛并非獨家。如果加上新聞發布會在前、公告在后的信披滯后,公司已涉嫌違反《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之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但當《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再次向浙江龍盛詢問相關問題時,陳國江、陳蘇、陳甘棠拒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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