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9-02 17:41:52
每經記者|陳晨 每經編輯|彭水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糾紛多元化解,中國證券協會對調解自律規則進行修訂。將《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工作管理辦法》與原《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合并,形成內容更加系統全面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調解規則(征求意見稿)》)。
據悉,修訂后形成內容覆蓋調解工作機制與原則、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組織架構、調解申請與受理、調解程序與資料管理的證券糾紛調解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隨著行業投資者保護力度不斷加強,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已全面鋪開,在實踐中逐漸探索形成了委托調解、示范判決、小額速調、無爭議事實記載等創新舉措,有必要將相關舉措納入調解規則,進一步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從主要修訂內容來看,首先是規范調解工作,提升行業調解公信力。修訂了制定規則的依據以及調解工作開展的原則,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開展糾紛調解工作,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調解工作的中立性,為當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建立對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等嚴重失信行為的自律懲戒機制,樹立行業誠信經營理念,提升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其次是健全調解機制,發揮“三位一體”糾紛多元化解效能。進一步健全調解案件受理、調解程序、統計檔案、調解監督、信息保密、履職回避、調解員聘任管理等機制,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保證調解工作有序進行,充分發揮調解居中協調、釋法明理的作用,提升調解服務效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再次是完善自收調解案件的調解流程,健全調解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調解流程重要工作環節,明確根據糾紛復雜程度以及便利當事人的需要,以受理調解申請、調解員選定、了解案情、開展調解、調解協議簽訂等關鍵點,建立簡易調解、普通調解等調解程序,豐富現場調解、在線調解、電話調解等多途徑的調解體系,明確不同復雜程度案件調解時限,既保證當事人之間充分溝通協商,又避免案件久調不決。
第四是深化矛盾化解合作機制,形成糾紛解決合力。按照《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完善協會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建立溝通協作機制有關內容,豐富多渠道救濟措施;明確調解協議效力確認途徑,通過司法、公證、仲裁等方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保障調解協議有效履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修訂還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提高糾紛處理效率。具體而言,小額速調是指會員單位自愿與協會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以下,調解員提出調解方案,如投資者同意,視為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行業機構應當接受并依法履行。如投資者不同意,調解方案對爭議雙方均無約束力,投資者可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另外,本次修訂還增加“示范判決+委托調解”,推動化解群體性糾紛。即在化解系列性或群體性糾紛中,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示范判決后,協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參照生效判決文件進行集中調解,促進“同案同判”,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推動群體性糾紛及時化解。
最后,本次修訂還確立無爭議事實記錄,強化訴訟與非訴訟聯動。無爭議事實記錄是指調解程序終止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須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司法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191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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