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22 14:30:11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肖芮冬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近期中國證券業協會向各券商下發了關于發放證券從業人員行賄犯罪及違規炒股相關案例的通知。據悉,此次共涉及6個行賄犯罪案例和7個違規炒股相關案例。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為落實證監會資本市場行賄行為綜合懲戒機制和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為的工作部署,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協會收集整理了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行賄犯罪、違規炒股相關案例,請各券商以案為鑒,發揮案例警示震懾作用,持續強化從業人員品行要求,督促從業人員堅守合規底線、誠信合規執業,促進構建風清氣正的證券行業生態。
此次共通報了6個證券從業人員行賄犯罪相關案例。記者注意到,這些案例多起涉及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涉及人員不僅包括券商營業部負責人、投行業務相關人員,而且還包括券商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具體來看,分別是案例1:劉某某1,時任A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機構融資部職員。案例2:劉某某2,時任B證券公司員工。案例3:王某某,時任E證券公司投行事業部董事總經理。案例4:陳某某,時任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總經理;胡某,時任F證券公司黨委書記兼總經理;周某,時任F證券公司副總經理;葉某,時任F證券公司債券銷售交易部副總經理。案例5:關某某,時任H證券公司職員。案例6:代某某,I證券公司重慶營業部負責人,控制A投資咨詢有限公司、B資產管理中心、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以案例1為例,劉某某1于2015下半年至2016年4月期間,在承攬相關債券發行業務時,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競爭,順利承攬T市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市某集團)的公司債發行業務,承諾給予時任該公司財務總監兼財務金融部部長吳某好處費人民幣300萬元。
2015年12月,在吳某和時任T市某集團董事長黃某(已判決)的幫助下,T市某集團未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序,即由A證券公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銷費承攬到該公司2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債發行業務。債券承銷發行成功后,劉某某1為兌現事前承諾,送給吳某人民幣共計300萬元。
本案中,劉某某1為謀取不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判決結果顯示,劉某某1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八萬元。
另外,本次還通報了7個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相關案例。記者注意到,這些通報案例中,主要表現為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買賣股票,以及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涉及人員既包括券商營業部人員,也包括券商分析師、投行質控人員,甚至還包括券商總裁。
具體來看,案例1:何某,在A證券公司重慶某一證券營業部從業,歷任投資顧問助理、高級投資顧問等職務。案例2:孫某春,先后在B證券公司保定某營業部、C證券公司保定某營業部、D證券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職。案例3:朱某,先后任E證券公司研究所助理、助理研究員、高級分析師,以及在某基金公司任發展部研究員。案例4:周某杰,擔任F證券公司永州某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案例5:胡某,為G證券公司員工。案例6:趙某軍,在I證券公司中小企業投資銀行部、質量控制部、投行管理與質控部工作。案例7:熊某濤,時任L證券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
以案例1為例,首先是何某控制使用陳某蘭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何某控制使用陳某蘭614XXXX03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合計交易金額16702.12萬元,共計虧損92.14萬元(扣除稅費)。此外,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何某控制使用陳某蘭616XXXX86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合計交易金額8344.7萬元,共計虧損14.84萬元(扣除稅費)。
其次是何某私下接受客戶潘某委托買賣證券。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間,何某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交易金額合計2656.26萬元。上述期間,何某收到潘某微信轉賬18866元,微信轉賬說明“操盤分紅”。
最終處理結果是,對何某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對何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866元,并處以罰款56598元。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skd284566s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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