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23 17:02:2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趙娜 實習記者 劉春山
每經記者 趙娜 實習記者 劉春山 每經編輯 周禹彤
國內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今年3月,上海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ofo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致死。7月19日,死者父母將ofo連同肇事方訴至上海靜安區法院,索賠兩被告共計878萬元。
上述原告方認為,ofo當時普遍使用的機械鎖存在安全漏洞,用戶還車時并不需要上鎖,即使還車上鎖,也會有不少用戶未將密碼打亂,一按即開,因此給未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留下安全隱患。
一兒童騎共享單車遇事故身亡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今年3月26日下午,一位11歲男孩成功開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和另外三個未成年人一同上路騎行。于當日13:37分許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一客車相撞,該男孩倒地后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該男孩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事實上,就在男孩出事前3天,上海市質監局官網正式發布《共享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服務》兩個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規定用戶年齡必須在12歲以上。
據《法制晚報》統計,自 2017 年以來,因騎共享單車發生的意外事故多達18起,其中有超過六成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三分之一的事件當事人不滿12周歲。此外,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這說明,年滿12周歲才能騎車上路的法規雖非新設立,如何真正具備約束力仍是難題。一定程度上,正是基于此背景,共享單車的出現和普及讓此問題的界定更加復雜。
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所屬汽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原告要求被告雙方賠償共計878萬元,同時要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黃車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并更換為用戶用完后必須鎖住且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
事故責任方如何界定
上述案件原告認為,該案中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固然存在,但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的小黃車疏于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且ofo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單車車輛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于履行管理義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王磊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兒童應當在監護人的監護下來行為。本案主要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家長是否在場以及是否起到監護的作用,二是家長是否給了兒童手機以及是否用手機打開了自行車,三是共享單車是否對于未成年人有禁止使用的提醒事項。家長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是發生悲劇的主要原因,當然也要根據具體事故的調查結果,看看機動車司機是否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況。
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占領對記者稱,“如果孩子是通過父母帳號使用,父母監管不到位;如果不是通過正常的下單交易環境進行使用,共享單車企業不存在相應責任。但共享單車企業如果沒有維護好單車設備的完好,發生鎖具損壞沒有及時維修,共享單車企業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實際上在上述事件發生后,ofo曾發布官方聲明,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禁止12歲以下兒童使用”也在ofo手機App界面顯要位置出現。
多家共享單車平臺也均對外表態稱,平臺已經通過注冊驗證的手段避免了12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目前來看,盡管平臺采取了一些手段防范12歲以下小孩開鎖用車,但仍有被“轉空子”的情況發生。
趙占領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共享單車實名認證存在缺陷,提供身份證號、手機號就能完成注冊,還無法保證注冊人是否達到騎行年齡要求,應當盡快落實拍照、視頻等其他多種措施,保證實名驗證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從技術角度消除設備漏洞,保證兒童不容易接觸到共享單車。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