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2-10 00:31:15
本案最起碼應從虛假陳述這個角度來追責。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制度相對比較健全,很多虛假陳述案例股民都成功獲得了賠償。
熊錦秋
2016年10月27日,山東墨龍在三季報中預告2016年扭虧為盈(凈利潤600萬~1200萬元);2016年11月23日,公司總經理張云三減持750萬股,2017年1月13日公司董事長張恩榮減持3000萬股(張恩榮與張云三為父子關系),加上此前減持,兩人合計減持6.44%,對此深交所對張恩榮下發監管函,指出其在累計減持達5%時,未履行信披義務、未停止買賣股票。2月3日,山東墨龍發布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稱,2016年公司虧損超4.8億元,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可能。2月8日,證監會向張恩榮父子下達了《調查通知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山東墨龍在2016年三季報中預告2016年扭虧為盈的原因為“原材料價格波動大,產品價格下降幅度大,但是公司堅持新產品開發,拓寬了市場范圍,取得較好進展;同時公司立足自身,深化內部挖潛和技術改造,提高了產品的成材率,保證了產品質量的提升”。從這些信息中,投資者似乎看到山東墨龍在嚴峻的市場形勢下勇于挖潛開拓、業績逐漸改善。而山東墨龍在2月3日公告中指出業績修正原因,是“受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對存貨、應收款項、商譽等相關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等,前后兩次業績預測金額相差巨大,原因則顛三倒四,難以讓人信服。
張恩榮父子作為山東墨龍的實際控制人,掌控上市公司全局,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及短期預期應有大致預判,實際控制人當然有權在上市公司經營陷入頹勢的時候減持,但不能違反內幕交易等法律法規,更不能誤導其他投資者買入。深交所要求山東墨龍解釋兩次減持是否已獲悉業績變臉情況,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情形。筆者認為,本案不僅涉嫌內幕交易,還涉嫌虛假陳述、市場操縱,或應從多個角度追責。
四季度歷來是山東墨龍業績重災時段。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還在盈利,而四季度虧損近3億元;2016年前三季度山東墨龍業績僅800多萬元,又有什么理由預盈2016年度業績?結合張恩榮父子的巨量減持行為,人們按正常邏輯有理由懷疑:山東墨龍2016三季報對2016年度的預盈,或許就是為了方便實際控制人減持而蓄意為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指出,誤導性陳述是在信披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據此,山東墨龍2016年三季報對2016年度的預盈信息,或有“誤導性陳述”之嫌。
當然,若山東墨龍2016三季報對2016年度的預盈信息構成誤導性陳述,其目的也或許是為了維護股價、好讓實際控制人能夠高價減持,也即虛假陳述只是手段,股價操縱才是目的。
直到山東墨龍業績將要公布之際,公司馬上修正業績預告,但或許實際控制人對這一切早就有所預料,在此之前減持,有內幕交易之嫌。
縱觀本案,或許是多種違法違規嫌疑的綜合體,到底應從哪個角度追究嫌疑人責任,還是應該從多個角度同時追究責任,這在法律上值得好好研究。
無論是內幕交易還是市場操縱,《證券法》都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都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不過,由于目前內幕交易以及市場操縱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即使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以及市場操縱行為進行處罰,利益受損的中小股民也難獲得賠償。因此,在筆者看來,本案最起碼應從虛假陳述這個角度來追責。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制度相對比較健全,很多虛假陳述案例股民都成功獲得了賠償。
再上升到制度層面反思,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公司人格混同,公司被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另一個自我或工具,在實際控制人授意下上市公司從事虛假陳述等行為,對中小股東利益損害巨大。對此不能簡單局限于追究上市公司的賠償責任,而應從根上完善規章制度,最終將實際控制人的賠償責任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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