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27 13:47:18
隨著溫州住房土地“續期”問題的順利解決,這也再次引發了大家對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關注。
“土地續期”一直以來都是困擾中國購房者的一個問題,因為這不僅僅是關系到土地的問題,更牽扯到土地上的房子該怎么辦。隨著溫州住房土地“續期”問題的順利解決,這也再次引發了大家對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關注。
溫州住房土地使用權免費續期始末
今年4月份,溫州有部分市民,他們正常買賣二手房后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原來因為歷史原因,溫州有一批20年產權的房子,將會陸續到期。到國土部門一打聽,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舉個例子,等你房子產權到期的那一天這套房子評估下來值180萬,如果你要續期那就得交60萬……
▲圖片來源:東方IC
據報道,經當地國土資源局初步排查,這些快要到期的房產主要集中在鹿城區,鹿城區內約有600余宗(套)。而且,這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的問題,在全國也屬先例。消息一出,立即引發了輿論關注,因為對其他城市來說,溫州可能就是一座風向標。
彼時,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媒體采訪人士在電話中向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目前還沒有1例續期成功辦出,方案還沒有定論,也沒有傾向性方案。”
對此,國土資源部于本月23日召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過渡性安排辦法。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表示,針對溫州當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第二 “不”,不收取費用。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之前,我們不收取相關的有償使用的費用。
第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辦理相關手續”。
國土部同時指出,對帶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續期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部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
新華社:溫州一小步 中國一大步
對此,新華社發表題為《溫州一小步 中國一大步》的評論文章。
文章中提到:
對全社會來說,這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最新行動,傳遞出“以人民為中心”,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訊息。
意味著地方在相關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各地均可按“兩不一正常”辦法處理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復函無異于一把理想的標尺,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溫州一小步,中國一大步。這一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前的過渡性安排,符合中央精神,順應群眾期盼,對面臨不動產過戶、交易、登記困難的群眾來說,是一場及時雨,對所有公民來說,是傳遞春天信息的最早一縷暖風。
不動產統一登記本身是物權法的法定要求,始終貫穿著便民利民的紅線。這是人民群眾期待和擁護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初衷,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初心,是憲法和物權法的法源。
媒體:土地使用權到期續費是肯定的
然而,在輿論普遍認為國土部的這一過渡性安排將成為政策風向標,猜測70年土地使用權處理也將“如法炮制”的時候,有人卻發出了不同的聲音。
▲圖片來源:東方IC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接近國土部的知情人士透露,溫州土地使用權到期免費續期可能只是短期過渡性政策。
該人士認為,就目前中國土地制度管理法而言,土地使用權到期續費是肯定的。但短期內不會實行,因為會影響三四線樓市去庫存。該人士稱,即便續費,也不是直接續交土地出讓金,很有可能會與房地產稅結合起來考慮。
北京萬思恒律師事務所吳剛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采訪時表示:
國土局發布的過渡性處理辦法只是暫時性過渡政策的安排,因為這類問題只能由法律來明確規定,作為行政機關的國土資源部無權直接做出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國家是否應收費的規定,因此它才作出上述過渡性政策文件,為的是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問題。
對于是否能夠暫時解決溫州20年產權以及其他城市能否效仿的問題,吳剛則認為,可以暫時解決,但只是權宜之策,須等待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后,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而其他城市都可執行國土資源部這一文件。
對于產權到期后是否要續費及續費的依據,吳剛則表示:
希望今后的法律能區別對待這個問題。比如對擁有1--2套住房的產權人不收費,因為這類產權人是為了自住而買房,而且此前已為房產付出了畢生積蓄。
對于2套住房以上的產權人,應當按比率續費,因為那么多房子顯然不是自住、常住的,為防范炒房和充分利用住房資源,法律對此應予以規制。
那么,物權法里對房租產權到期續費的問題沒有提及,是否意味著目前法律不夠完善,亟待解決呢?對此,上海市律和理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太貴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表示:
住房不動產產權到期后是否續費涉及到國家的穩定、公民的生存利益、國家的財政稅收等多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花很多時間綜合考慮。因此《物權法》那時很難明確這個問題,并非法律不完善,而是當時沒時間下定論。
但這個問題也到了該從法律上明確的時候了,回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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