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11-19 00:28:24
科林環保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因不服南京市中院裁定,雙雙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認為在原告起訴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應撤銷南京市中院所做的受理決定,但這一申請最終于11月 16日遭江蘇省高院駁回。
每經記者 孫嘉夏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獨家報道的小股東起訴科林環保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并獲南京市中院受理一案(詳見《小股東起訴科林環保虛假陳述獲立案》)http://www.jxzk19.com/articles/2015-10-12/952363.html)又獲新進展。被告方科林環保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因不服南京市中院裁定,雙雙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在原告起訴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應撤銷南京市中院所做的受理決定,但這一申請最終于11月 16日遭江蘇省高院駁回。
與以往股東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股東多以證監會監管部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刑事裁判文書為依據不同的是,此案件所涉的上市公司科林環保此前并沒有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也沒有收到法院判決文書。但原告小股東在買賣股票產生虧損后,以"經專業人士分析",認為科林環保所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及2011-2013年報相關信息存在一系列虛假記載為由,將上市公司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訴至法院的申請,卻獲得了南京市中院的立案。
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認為,雖然該案件標的金額較小,但突破了以往股東起訴需行政前置條件的慣例,開啟了股東主動監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將開啟法院直接認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的先例。
隨后,兩被告就南京市中院的決定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要求裁定原審法院不應受理該案。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申請稱,根據《若干規定》第六條,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前提條件,而本案中,原告并不能提交前述依據。因此,雖然根據《若干規定》第八條,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但第六條規定為原告起訴條件,在原告起訴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不應受理本案。
科林環保亦提出了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相同的上訴理由。
原告小股東一方則認為,《若干規定》第六條并非對前置條件的規定,立案無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和刑事裁判文書。
江蘇省高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應當登記立案,而該案原告的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應當對其起訴予以受理。另外根據《若干規定》第八條,原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而科林環保住所地在江蘇省蘇州市,因此原審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綜上,江蘇省高院駁回了兩被告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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