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5-10-30 22:33:44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2015]18號公告明確表示: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宋思艱
每經記者 宋思艱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2015]18號公告明確表示: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自上述公告發布以來,截至今日(10月30日),證監會已在官網公布了對多起違法減持情況的處理決定,在披露方式上日益細化,同時也更強調希望違法減持的涉案當事人通過增持進行補救,以獲得從輕處罰。
7-8月:高調打擊違法減持
7月24日,證監會發布了一條題為《證監會持續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打擊力度》的消息。消息中所列舉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了信披違法、內幕交易、短線交易和中介機構違法等多種類型。
7月31日,證監會則分別發布了兩條消息,一條是《證監會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該消息稱,今年以來對18家上市公司信披違法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另一條消息是《證監會通報對違反規定和承諾減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的執法工作情況》。消息稱,已對2015年上半年涉嫌超比例減持未披露、短線交易以及窗口期減持、違反承諾減持等違法違規行為立案52起、采取行政監管措施77項;交易所對上述行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91項,采取限制交易措施34項。
自此之后,證監會在官網發布相關處罰消息的處理上,顯得越來越細化,一般不再將信披違規、內幕交易與違法減持案件綜合在一篇消息內發出,而是如同7月31日那樣,將違法減持案件單獨發消息公布。
如8月21日,證監會發布《依法嚴厲查處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案件》的消息稱,近期證監會集中力量對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定減持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經進入審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該類案件已審理完畢并進入事先告知程序。
9-10月:多次表態增持達一定比例可從輕處罰
9月18日,證監會發布了一則《新聞發言人就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案件處理情況答記者問》的消息。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之前表態有細微區別的是,這一次證監會除了提及對違法減持案件要"嚴格執行統一的裁量尺度"外,特別指出:近期一些超比例減持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響應我會要求,采取補救措施,通過各種途徑增持股票,以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經超過了違規減持的比例。在"實際增持達到一定比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屬于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但證監會同時表示:"從輕處罰只限于對違法減持罰款數額產生影響,不影響對涉案主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
同日,證監會還發布了一則《中國證監會持續對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行為保持高壓態勢》的消息。其中再度指出:"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后,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我會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在違法減持罰款數額方面對涉案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但對于增持達何種比例后可從輕處罰,證監會并未在公開信息中明確表態。
有意思的是,證監會在9月18日發布的上述消息中,還引用古典名句來表達對違法減持者的期待。證監會稱:"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自此以后,在發布對違法減持進行查處、打擊的消息時,證監會總是不忘勸誡涉案當事人要通過增持來對違法行為進行補救,以讓當事人獲得從輕處罰。
9月29日,證監會發布了《證監會依法對8宗違法減持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息。消息稱,證監會在處罰的同時加強釋法工作,消除了絕大部分當事人對于案件違法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疑惑,使其積極及時地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和補救,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
10月30日,證監會決定對10宗違法減持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但表示"對于相關當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節,我會也依法統一予以考量,作出了從輕處罰的決定。"證監會再次引用古典名句稱,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處罰決定的作出,不僅是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裁判,更是對相關各方的告誡和勸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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