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3 00:14:41
◎李季先
近日,中信證券首席分析師張明芳微信朋友圈內幕信息 “泄密門”備受關注,這是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游走在“微信這樣的非正式、非官方交流工具”的灰色邊緣而對其嚴重性不自知導致內幕交易的泄密。在即時通訊工具行為模式上,基于微信的社交屬性其有值得寬宥之處,但就利用即時通訊工具非正式交流行為造成的信息客觀泄密的后果而言是很嚴重的。
就法律而言,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是明確的,行政監管的界限也很清楚。根據《證券法》第69條和第76條,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刑法》180條則規定,泄露內幕信息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國務院在5月9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證監會在部署相關工作時也突出強調要規范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管理涉及資本市場的內幕信息,確保信息發布公開公正、準確透明;堅決打擊欺詐上市、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結合上述法條及行政監管精神,綜合考量相關案例,中信證券“泄密門”內幕信息泄露成立幾成定論。當然,鑒于這一案例的調查尚未終結或尚未正式開始,我們暫時無從確定相關主體的具體 “罪名”或最終責任負擔,然而就相關案例的法律屬性而言,監管部門對其以泄露內幕信息的名義進行處罰,也算不上太冤枉。
實際上,也不是所有使用社交即時通訊工具的證券市場人士都對相關主體的微博或微信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性質不敏感。中信證券研究員微信“泄密門”發生后,相關基金人士紛紛退朋友圈就多少能說明一些問題。只是可能既往的類似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被處罰造成了他們一次次的僥幸心理,也害了他們,讓他們疏于嚴于律己,繼續游走于灰色法律地帶淘金;也或許,這個市場的確需要一次內幕信息證券違法領域的觸及靈魂的嚴厲處罰案例來振聾發聵。
違規者依法受到懲處,市場感受到監管及法律的正能量,這自然重要。不過更重要的是,在上述轟動案例發生后,監管部門在啟動相關調查、嚴厲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的基礎上,也應亡羊補牢對既有的相關法律規則進行修訂或補充,正如筆者多次提及的,法律盡管提供了內幕信息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明確行為邊界,但卻缺少必要的技術性制度紅線,尤其是對于上市公司自身炒作所造成的內幕信息泄密。譬如,個別上市公司隨意炒作介入互聯網概念、新技術概念、新產品概念而引發股價劇烈波動,沒有明確的信息披露標準或內幕信息泄露處罰標準,甚至假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場操縱之實,造成股價異動,而在案發后為免責又匆忙被迫將概念產品不計成本草草上馬,最終投資損失還是由投資者“埋單”。
內幕信息領域有法律無朋友。具體就規制內幕信息相關法律規則的相關技術性制度紅線而言,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參考美國、德國等國家的做法,結合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在資本市場人士中間的廣泛應用和我國國情,在嚴苛罰則的基礎上明確內幕信息泄露判罰或認定的技術標準。主要有四點:(一)凡是達到或今后可能達到信息披露標準的任何信息或可以推論出公開披露信息的細根末節信息均為內幕信息,應遵守內幕信息保密規則;(二)上市公司介入與其主業不相關的概念產品或產業,如果要見諸公告或被判定為上市公司利害關系人的人掌握的社交媒體,相關概念產品或產業的投入或凈利潤預測貢獻率必須占到該公司的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三)明知是內幕信息而泄露,無論是否有正當信息來源,均屬于應該嚴懲的泄露信息行為;(四)上市公司自身泄露內幕信息,造成股價波動,同時滿足市場操縱條件的,兩種行為分別加重處罰,不得選擇適用或按照違法后果輕的行為進行處罰。美國、德國等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內幕信息監管實踐表明,當違法成本大于違法收益時,內幕信息領域無小事,更無朋友。
(作者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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