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9 00:35:01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王一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國資背景的南紡股份,長時間、大規模地財務造假讓市場錯愕的同時,其受到的監管處罰也引發熱議。對公司及前責任人數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措施相比其造假收益微不足道,為財務報告背書的審計機構仍“安然無恙”,這與發達市場如美國形成了鮮明對比。由于現有證券法對于南紡股份這類造假案例的處罰標準過低,因此有律師認為公司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人也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司應當退市,以提高造假成本。
南紡股份的財務造假時間長達5年、造假手段多樣,讓投資者震驚。但對于如此嚴重的造假行徑,對責任人的處罰措施卻很低——50萬元的罰款相比造假金額微不足道,真正對違法犯罪有威懾力的刑事責任和強制退市卻沒有落地。
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成焦點
證監會稱,南紡股份虛構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證監會對南紡股份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司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給予公司前董事長單曉鐘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給予前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丁杰、前副總經理劉盛寧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給予楊京城、韓勇、趙萬龍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給予郭素強、汪純夫、徐康寧、楊忠、王開田、邱斌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胡海鴿、周發亮、陳山、王躍堂、黃偉中的責任已過行政處罰時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不再給予其行政處罰。
對此,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現在是到了修改證券法193條的時候了,該條款規定的罰金限額過低,已經“不合時宜”。除了行政責任之外,投資者應積極行動起來追究造假者的民事責任。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亦告訴記者,“罰50萬還是頂格罰60萬,區別并不大,相對于更加惡劣的造假,這已經表明了證監會對于該案的態度,罰款數額更多是立法問題而非執法問題。”
違法成本過低引爭議
就目前的處罰力度而言,無論是從經濟上,還是資本運作上,南紡股份遠未傷筋動骨,通過連續5年、大規模財務造假后,輕易繞開退市規則的南紡股份,短期也難以與退市再掛上鉤。“違法成本如此之低,是不是瀕臨退市的公司都可以依靠財務造假來規避退市風險?”多位受訪業的內人士報以擔憂。
許峰表示,“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涉嫌犯罪,應該追究刑責。”
根據相關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其中(三)明確,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七)明確,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八)明確,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王智斌則指出,“2013年度南紡股份時盈利的,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剔除虛構利潤后的追溯調整,極有可能會導致2013年度“扭盈為虧”,南紡股份將和長油一樣面臨退市的巨大風險,問題不可謂不嚴重。”
“我們認為,退市新規中‘連續4年虧損’即應退市的規定,如何來處理對于追溯調整導致的虧損情況,對于投資者來說才公平,這也是目前制度層面需要考慮的。”王智斌建議道。
王智斌同時指出,“時任會計師事務所和時任獨立董事難辭其咎,證監會應該一查到底,徹查南紡股份可以順利地連續5年大規模造假的真正原因。”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包括王智斌、許峰在內的多位證券律師已經接到投資者的上訴請求,并將于近期準備材料進行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結合證監會認定的事實,2007年3月21日至2012年3月22日買入南紡股份且未在此期間全部拋售的受損投資者,其損失與南紡股份的造假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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