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1 00:40:38
◎趙秀池(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住建部部長姜偉新在回應有關房價的提問時,透露出“雙向調控”的樓市政策信號,一時成為業界熱議的焦點。筆者梳理李克強總理作的 《政府工作報告》,發現“雙向調控”的意圖確實非常明顯。
首先,商品房與保障房雙軌運行。
《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完善住房保障機制。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今年新開工700萬套以上,其中各類棚戶區470萬套以上。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這意味著,住房問題的解決依然采取雙軌制,即高端有市場,低端有保障。
對于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一方面需要不斷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增加供給數量,同時還應完善保障房的準入、退出制度,以實現保障房的良性循環,使更多的保障對象應保盡保。至于保障房對市場的影響,還取決于政策的力度以及保障房的數量等多種因素。如果保障房的數量足夠大,覆蓋面足夠寬,對商品房市場會形成一定的沖擊,對平抑房價也會起到一定作用。
其次,供求雙向調節。
房價的決定如同一般商品價格決定的原理一樣,盡管影響房價的因素有很多,宏觀的、微觀的、經濟的、社會的、政策的、外部環境、國內的、國外的等等。但不管是什么因素,最終都會通過供求關系來對房價造成影響,所以,最終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供求關系。供不應求房價上漲,供過于求房價下降,這是市場經濟下的基本經濟規律。因此,房價的調控也需要從供求兩方面入手。我國的房地產價格的調控一直是按照這個思路來進行的。
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也不排除政府的積極作用。政府在調控時,要遵循供求規律,通過采取一定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去影響供求,從而達到調節供求關系、穩定房價的目的。
再次,對不同的住房需求有保有壓。
在調控房價時,住房需求與住房供給的調控同等重要,但由于住房自住、投資兩相宜。如果賦予住房的投資屬性,則住房需求是無限的。而住房供給囿于土地的限制,總是有限的、稀缺的,因此,房價調控的難度較大。
為此,在調控時,一定要考慮住房供求的特殊性,尤其住房需求的特殊性。根據住房需求的層次來采取不同的政策,對不同的住房需求有保有壓。對于剛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居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我們需要給予支持;對于住房基本功能之外的投機投資性需求,則應予以限制。
第四,對不同的城市,分類控制。
我國地域差別較大,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所以,對于不同的城市需要落實差異化政策。對于優質公共資源較集中、經濟發展較快、人口吸引力較大的一、二線城市,住房供求矛盾較大,因此,采取住房限購,抑制投機投資性需求是必須的。對于經濟發展較慢,沒有產業支撐、人口吸引力較弱的城市,則應從產城一體、居業聯動角度,根據城市需要,調控住房供求關系,促進其城市持續發展。
第五,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相結合。
根據經濟學原理,市場經濟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但是,達到資源最優配置是有條件的,即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私人物品、產權明確等。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有符合完全競爭市場條件的市場。而市場一旦不具備完全競爭的條件,則會導致市場失靈。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就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干預,因此,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調控并不矛盾。住房市場由于其涉及國計民生,加之其特殊性,在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必須輔之以積極的政府調控。通過政府調控有效的干預市場,可以使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近幾年的實踐已經表明,頗有爭議的限購政策雖然是行政手段,但,是一種正確的選擇,它有效地抑制了投機投資性住房需求,對穩定房價起了重要的作用。未來在相對一段時間,在城市化完成之前,對于供不應求的一、二線城市,仍然需要繼續運用這樣的限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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