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4 01:19:15
5月19日,保監會發布了《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辦法》規定,“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此舉意味著保險公司下一步將不能再開發包含有生存給付責任的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產品。
某大型保險企業一位銷售人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公司前幾年曾賣過一款產品,不光保障重大疾病,同時還有保費返還功能,屬于疾病保險中包含生存給付責任的類型。不過目前這款產品已經停售,幾年前,這款產品銷售情況很好。
據了解,很多市民在買保險的時候更偏向于購買既有健康保障也有投資收益功能的產品;部分保險公司在銀保渠道將分紅險作為主險銷售的同時,將住院醫療等健康保險產品作為附加險,一起銷售。據了解,目前不少公司在疾病保險和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有生存金返還的責任。
某險企營銷員程先生認為,保監會不允許保險公司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中包含生存金給付責任,如果客戶既需要健康保障同時又需要投資收益的話,可通過多個產品的組合及附加險來實現這些保障功能。
大童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張先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規范保險產品開發與設計,更多的是監管部門在向市場傳遞一個信息,那就是隨著行業的進一步深化發展,保險產品的設計應該越來越簡單、純粹、專業,針對性應該越來越強,而非“包治百病”。
張先生表示,當前中國保險市場上,很多保險公司還是樂于開發條款復雜、功能全面的綜合型產品,這是行業發展初期所形成的一種慣性心態,因為這樣既有利于吸引客戶投保,同時又可以降低產品的可對比性,從而保證保險公司較高的利潤空間。從行業發展的大趨勢來看,這種產品開發思路是必須要轉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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